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
工 作 条 例
(2010年3月3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下简称“行业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围绕水运建设协会的宗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纽带作用,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确立途径与发展策略;推动水运建设行业的深化改革,提高行业的综合水平和竞争能力;更好地为政府、为水运建设行业以及会员单位服务。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受行业协会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的社会团体,是承担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开展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相关工作咨询或服务的、具有中介性质的组织。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址设在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邮编300222),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内。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研究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领域的理论,探讨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体制、政策、方法等改革的方向及措施,开展对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专项研究,提出报告及建议,当好参谋。
(二) 组织开展行业内外、境内外有关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方面的学术和经验交流,进行友好往来和协作,促进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 发挥专业委员会的技术与人才优势,承揽、组织开展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 与水运工程定额站共同开展水运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认证评审前的组织管理、初评,认证后的管理及继续教育等工作。
(五) 与水运工程定额站共同管理与推进 “水运工程造价网(http:/ /www.jtsyzj.cn)”的运行,组织水运工程造价信息网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完善造价管理信息的有效运行***制。
(六) 为维护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促进工程造价管理的技术进步与发展,发挥行业自律监督的引导与约束作用。
(七) 完成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为单位会员制。
凡承认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有加入专业委员会的意愿并能够履行相应义务的从事水运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工作的单位和部门,经提交入会申请,由秘书处审查、专业委员会领导同意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凡曾任专业委员会领导或秘书处负责人,对专业委员会作出贡献,在换届后不再担任职务的,经由理事会领导成员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专业委员会授予荣誉职务。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权向专业委员会及领导提出意见,并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有权优先享受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有关活动,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三)会员退会,应须通知专业委员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权利***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换届一般五年一次,且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构。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是正、副主任委员,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承办各项工作。
各级领导均为兼职。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修改、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讨论确定专业委员会的各项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下一届专业委员会;协商选举理事,通过理事人选;
第十一条 理事会构成及条件
理事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至六名,人选来自理事会理事,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
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的条件是:长期从事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丰富、学术和工作上有一定建树、热爱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事业的同志。
理事、正、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如会员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方可变更。理事会也可采取非会议方式进行。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讨论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方针、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向上级协会报告工作,按上级协会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并向上级协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秘书长在正、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起草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三)定期向正、副主任委员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及各种中介服务活动;
(五)负责与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负责与各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五章 财务管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 上级协会拨付的会费;
(二) 企事业团体和会员的资助;
(三) 各种中介咨询服务收入。
(四) 专业委员会不向各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会议期间,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向与会会员收取会务费,以资会议费用支出;其他日常管理经费主要由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终止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的相关规定,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讨论通过后,报行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0年3月31日专业委员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行业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