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03-09-20  来源: 本站讯     点击量:500   分享: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下简称“行业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围绕行业协会的宗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纽带作用,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确立途径与发展策略;推动水运建设行业的深化改革,提高行业的综合水平和竞争能力;更好地为政府、为水运建设行业以及会员单位服务。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性质专业委员会是组织研究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倡导专业技术进步、促进从事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之间协作的社会团体;是受行业协会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的、承担并开展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领域有关业务工作、具有中介性质的组织。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组织研究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领域的理论,探讨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体制、政策、方法等改革的方向及措施,开展对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专项研究,提出报告及建议,当好参谋。
第五条 组织开展行业内外、国内外有关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方面的学术和经验交流,进行友好往来和协作,促进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发挥专业委员会的技术与人才优势,承揽、组织开展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与水运工程定额站共同做好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资格认证评审前的组织管理、初评,认证后的管理及再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与水运工程定额站共同组织水运工程造价信息网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完善造价管理信息的有效运行机制,近期做好《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季刊的编辑与出版工作。
第九条 维护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促进工程造价管理的技术进步与发展。
第十条 努力完成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凡从事水运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工作的单位和部门,承认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自愿申请,经秘书处审查、委员会领导同意并通报全体委员无异议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第一届专业委员会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水运工程委员会团体会员集体转会);凡曾任专业委员会领导或秘书处负责人,对专业委员会作出贡献,在换届后不再担任职务的,由委员会授予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向专业委员会及领导提出意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三)有权优先享受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有关活动,认真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且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
专业委员会由委员(团体会员代表)组成,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是正、副主任委员,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专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秘书处承办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修改、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三)讨论确定专业委员会的各项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下一届专业委员会;协商选举委员,通过委员人选;
第十七条 领导机构人员构成及条件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六名,人选来自专业委员会委员,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的条件是:长期从事水运建设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丰富、学术和工作上有一定建树、热爱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事业的同志。
专业委员会委员、正、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人员及主要职责: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秘书长在正、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办理专业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起草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三)定期向正、副主任委员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及各种中介服务活动;
(五)负责与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负责与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
专业委员会的会址设在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邮编300222),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内。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的来源
(一)上级协会拨付的会费;
(二)企事业团体和会员的资助;
(三)各种中介咨询服务收入。
第二十条 本工作办法由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解释权属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的相关规定,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讨论通过后,报行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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