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航道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性 质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航道分会是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航道行业自律性、群众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是政府与全国内河航道单位,以及航道单位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宗 旨
(一)本会秉承“团结、协作、平等、服务”的宗旨,努力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航道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使航道行业在我国的交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本会一切活动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从《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章程》;
(三)本会在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挂靠单位长江航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业务范围
(一)围绕航道事业发展的任务,向会员宣传、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同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情况、要求和呼声;
(二)开展航道行业的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在制订航道政策、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建设投资等方面的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进行行业统计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开展横向交流,加强航道有关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合作,研究航道管理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提高航道通过能力和服务质量的途径;
(五)组织本行业的有关业务培训,开展有关航道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和航道开发评估以及相关科研活动;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航道经济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
(六)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七)根据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及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的部署,接受政府及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委托承担相应的工作;
(八)出版相关刊物,加强宣传交流。
第四条 会 员
(一)本会为团体会员制;
(二)加入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的全国内河航道及相关单位为本会委员级团体会员;
(三)本会会员必须承认《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本会的活动;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会员履行的义务
1、执行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及本会的决议,承担被委托的工作;
2、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和论文;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国内外航道经济技术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六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一)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2、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3、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本会的执行机构是航道分会委员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讨论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协商推举本会主任委员,报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聘任;
4、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
5、决定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三)本会聘任顾问、名誉主任若干名,以加强对本会工作的指导,本会聘请的顾问、名誉主任报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备案。
第七条 经费来源
(一)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
(二)挂靠单位的补助;
(三)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的补助;
(四)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八条 终 止
本会的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并报请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批准。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条例经 2007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