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关于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换届工作的批复》的批复(人劳综便字 [2006]49 号),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于 2006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全票审议通过《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并经交通部 2007 年 3 月 9 日、民政部 2007 年 3 月 19 日审核同意执行。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 简称:水运建设协会 ) 。英文译名: CHINA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缩写 CWTC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水运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努力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促进水运建设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使水运建设单位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协会一切活动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交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83 号京宝花园 M805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围绕水运建设行业发展的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向会员宣传、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同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情况、要求和行业呼声;
( 二 ) 开展对本行业的调查研究,组织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经验交流、研讨等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技术文献;
( 三 ) 参与研究本行业发展战略,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
( 四 ) 负责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 五 ) 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及有关工作部署,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应的工作;
( 六 ) 进行行业统计和经济活动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 七 ) 组织本行业的管理和技术培训,推动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开发、引进及推广工作,为本行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学术交流提供咨询服务;
( 八 ) 促进和发展与国际相关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 ) 原则上在水运建设行业内具有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和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提交入会申请者,经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二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三 ) 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 四 )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二 ) 承担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三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水运建设市场信息和有关资料;
( 四 )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 五 )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 六 )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并商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二 ) 讨论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 三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四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五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六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七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分会 )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八 )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九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水运建设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 三 )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查,并商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本协会的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会员 ( 或会员代表 ) 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 ( 或会员代表 ) 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 一 )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 二 ) 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提供的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收入;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 或会员代表 ) 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交通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实行岗位工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 或会员代表 ) 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 ( 或会员代表 ) 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 或会员代表 )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交通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交通部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11 月 18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